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[2009]169號

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[2009]169號是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法務部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。針對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廳(局)、司法廳(局)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局、司法局、監獄局:經中央批准,2003年以來,先後分兩批在全國18個省(區、市)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,另有9個省(區)在黨委、政府領導下先後進行了試點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,達到了預期目標。為推動社區矯正工作深入發展,經中央政法委批准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法務部決定,從2009年起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。現就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:

工作性質,思想原則,主要任務,

工作性質

一、充分認識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
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,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,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、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,在判決、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,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,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我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。2003年7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法務部(以下簡稱“兩院兩部”)聯合下發《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》,在北京等6個省(市)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。六年來,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和各級黨委、政府的重視支持下,在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下,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進展順利,成效顯著,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、降低刑罰執行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,在完善我國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,積累了豐富經驗。六年的試點實踐充分證明,中央關於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。社區矯正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,符合人民民眾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,是一項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。
黨中央、國務院對社區矯正工作高度重視。2008年12月,《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中發[2008]19號)對推進社區矯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。當前,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,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。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,把那些不需要、不適宜監禁或者繼續監禁的罪犯放到社區里,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其實施矯正,促進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,對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探索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,降低刑罰執行成本、提高刑罰執行效率,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,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,維護社會和諧穩定,具有重要意義,各地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、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、探索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的高度,充分認識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採取有力措施,積極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全面試行。

思想原則

二、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思想、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
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思想是: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按照“首要標準”的要求,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、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,努力減少重新違法犯罪;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,不斷完善社區矯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;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制度化、規範化建設,積極推進社區矯正立法進程,探索建立中國特色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,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。
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基本原則是:堅持黨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領導,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,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正確方向;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,堅持社區矯正工作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性質,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;堅持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、相互支持、協調配合,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有序開展,堅持專群結合,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和有關方面的積極性,不斷增強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效果;堅持從實際出發,分類指導,確保社區矯正工作各項措施符合實際、取得實效;堅持與時俱進、改革創新,努力探索社區矯正工作方法,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。
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是: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,適用範圍主要包括被判處管制、被宣告緩刑、被暫予監外執行、被裁定假釋,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。在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中,要準確把握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,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。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,對於罪行輕微、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、老病殘犯,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、過失犯等,應當作為重點對象,適用非監禁措施,實施社區矯正。

主要任務

試點省(區、市)要積極探索社區矯正工作規律,總結完善社區矯正試點經驗,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,尚未在全轄區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,要在全轄區試行社區矯正工作。非試點省(區、市)要借鑑試點地區的有益經驗,認真研究制定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方案,視情況可以先行試點再全面試行,條件具備的也可以直接在全轄區試行。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要求是:
(一)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。完善教育矯正措施和方法,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、法制教育、社會公德教育,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公益勞動,增強其認罪悔罪意識,提高社會責任感。加強心理矯正工作,採取多種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,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矯正,促使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。探索建立社區矯正評估體系,增強教育矯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。
(二)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。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不同犯罪類型和風險等級,探索分類矯正方法,依法執行社區服刑人員報到、會客、請銷假、遷居、政治權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,避免發生脫管、漏管,防止重新違法犯罪。健全完善社區服刑人員考核獎懲制度,探索建立日常考核與司法獎懲的銜接機制。探索運用信息通訊等技術手段,創新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方法,提高矯正工作的科技含量。
(三)進一步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幫困扶助。積極協調民政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,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,為符合條件的農村籍社區服刑人員落實責任田。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,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,提高就業謀生能力,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。
(四)切實加強社區矯正經費保障。建立社區矯正經費的全額保障制度,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經費、行政運行經費、辦案業務經費、業務裝備經費等納入財政年度預算,並根據工作發展的需要,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動態增長機制。
(五)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化、規範化、法制化建設。加強建章立制工作,根據有關法律法規,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,建立社區服刑人員接收、管理、考核、獎懲、解除矯正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,統一社區矯正工作的文書格式,加強檔案管理,確保國家刑罰依法規範執行。按照中發[2008]19號檔案要求,積極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立法進程,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。
(六)切實加強杜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。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,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管理。建立專群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,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,確保有專職人員從事社區矯正工作。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,建立健全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的聘用、管理、考核、激勵機制。切實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培訓,提高隊伍綜合素質,提高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。
(七)進一步健全杜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。堅持黨委、政府統一領導,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,相關部門協調配合,司法所具體實施,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,加強協作,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的長效機制。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,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。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適用非監禁刑罰和非監禁刑罰執行措施,對依法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罰的被告人,在審理中可以委託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,並將有關法律文書及時抄送司法行政機關。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,發現有違法情況時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,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。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,對脫管、漏管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依法採取懲戒措施,對重新違法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。社會各有關方面要理解、支持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,為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。
四、加強對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
社區矯正工作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,涉及面廣,政策性強,任務艱巨。各地要高度重視,周密安排,精心組織,加強領導,保障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。
積極爭取黨委、政府的重視支持。緊緊依靠黨委、政府的領導,努力把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,列入重要日程,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.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威聯席會議制度,研究解決重大問題,切實加強組織領導。
研究制定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。要按照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統一部署,結合本地實際,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,明確責任,分解任務,落實措施,精心組織實施,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紮實有序推進。
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調查研究。深入調查研究,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,及時研究解決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。認真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督促檢查,確保各項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、見到實效。
大力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宣傳。廣泛宣傳中央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的決策部署,宣傳社區矯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、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等方面的積極作用,宣傳表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好做法、好經驗、好典型,為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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